省市工商部门警示 半数商家赠品存在质量问题

    摘  要:今天,省市工商部门发布消费警示,半数商家的赠品涉嫌“三无”产品,消费者普遍没有相关识别和处理能力。

  今天,省市工商部门发布消费警示,半数商家的赠品涉嫌“三无”产品,消费者普遍没有相关识别和处理能力。

  省消保部门调查显示,赠送产品是商家常见的促销手段之一。专家点评,这种促销方式本无可厚非,但得到赠品的细心消费者却发现,商家有条件“赠送”的商品却与正品存在着不同。

  市民曲女士向消协投诉说,她于今年10月12日在某商场购物时,看到欧珀莱(AUPRES)化妆品有赠品促销活动,就购买了475元的套装产品,得到了5件赠送的防晒用品试用装,可到家后发现正装化妆品上都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封签,但赠品却没有。

  消协首先对化妆品促销活动的“主体”进行了调查,化妆品的“赠品促销”活动纯属厂家行为,与商场无关。随后,消保人员给生产方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去了调查函,对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没想到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回函却称“化妆品非卖品没有强制要求标注使用期限或生产日期”。

  专家介绍,商家向消费者提供赠品是一种促销行为,其条件是消费者必须购买规定额度以上的指定套装产品,这与一般意义上的“赠送、赠与”有本质的区别,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打折,属于销售经营行为,因此其赠品不应界定为“非卖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提出了5点要求,并作出“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表述,但未提出其他产品可不执行本条规定。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产品的有关信息。因此,消费者要求将“赠品”更换为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产品的要求是正当的,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满足。

  省工商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标注也明确规定: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对体积小又没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赠品”不是“非卖品”,省工商消保部门给出肯定的答案。记者了解到,半数以上的家电、百货等商品促销活动同样存在赠品质量问题。工商部门建议商场和商家立即停止向消费者提供无产品标识的产品,待改进后再行投放市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编辑:于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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