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挂牌企业遭到来自知名影视演员葛优的重大诉讼。本月20日,葛优诉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为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满橙电商”)侵犯其肖像权案件,将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作为葛优的代理律师,他近期已经为葛优处理了好几起类似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他还说,这个案件比较特殊的一点是:使用漫画形象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
其实,在2011年赵本山起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法院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赵虎相信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已经达成了共识。
漫画形象侵权无法律规定
满橙电商总经理吴开智则认为,使用漫画形象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至于赵本山起诉海南天涯一案的法院判决书中表述的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法律规定,故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吴开智表示,公司没有侵犯葛优的肖像权,之前同葛优代理律师赵虎进行过交流,希望和解,但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统一。他还表示,葛优诉讼的主体不对,原诉讼主体被告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存在,今年2月就进行了变更,葛优如要起诉,主体应该为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就这一点,他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裁定撤回葛优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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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诉讼成本约9000元
此次葛优起诉满橙电商索赔160万元,其中涉及损失150万元。对于索赔金额是怎么确定的,双方均不愿透露,商报记者昨日多次向原告和被告双方索要起诉书复印件,都被婉言拒绝。有业内人士称,这是根据葛优正式代言费的相应比例确定的。
昨天,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的赵一岚律师表示,按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相对于单纯的财产性案件收费要低。按照此标准,葛优状告满橙电商的诉讼费用构成为500元+0+500元+7500元,合计9000元。
纵深
傍名人侵权不易界定
如今社会上模仿秀盛行,“山寨”名人纷纷涌现,成了全民狂欢。一些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也大打名人“擦边球”。一类借助名称,如“泻停封”止泻药、“流得滑”涂改液、“依能静”女性更年期综合症药品;一类借助类似的形象或声音以扩大知名度。如电视上有一个酒水广告,由相貌酷似香港某知名歌星的演员在该歌星的知名曲背景音乐中欢腾起舞。相信看了此广告,该香港歌星多半会哭笑不得。
绝大多数名人对企业打“擦边球”牟利的现象无心也无精力计较,毕竟打官司还要看侵权是否容易界定。
2011年6月,赵本山起诉网站侵犯卡通肖像权索赔405万元案终审宣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赵本山12万元。终审判决指出,对于饰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剧照或者小品剧照,该艺术形象与演员的本身形象具有密不可分性,群众也公认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独特的基本特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首例针对名人卡通形象侵权的判例。
然而今年六小龄童状告游戏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在北京一审却被驳回起诉,理由是创作的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扮演的孙悟空不同,而且艺术角色形象与演员肖像不能画等号。六小龄童提起上诉后,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昨天,重庆中金会计师事务所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