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矿山井下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矿山井下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三、四级冷水作业;B.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三、四级低温作业;C.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D.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烯、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B.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C.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D.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E.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F.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G.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的作业;H.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的作业;I.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J.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B.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5)女职工特别待遇:A.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B.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C.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D.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E.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F.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G.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H.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I.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