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http://www.e23.cn2014-02-14济南日报

    摘  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做等四类商品除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做等四类商品除外。《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个人网上开店坚持实名制原则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经营者应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完整性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办法》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电子化购货凭证可以作为投诉依据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据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

  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网络编辑: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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