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一份长长的“送礼名单”,至今仍在网络上传播。送礼的,是央企中煤能源在地方的三级公司中煤九鑫,收礼的,是上级公司的领导,以及山西省、市、县各部门的官员。目前,山西省纪委、晋中市反贪局以及中煤能源公司均已介入调查,截至3月7日,调查进展未有公布。
项目上,获得了6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的审批文件,合资建设的想法由此而来。
叶斌称,在双方合作之前,灵石九鑫不仅有批文,还有各项完整手续、土地资源、设备等优势,中煤焦化则凭借央企的资金优势,双方一拍即合。
灵石九鑫提供给媒体的一份说明材料称,2003年11月,合资中双方都是直接出资,民企的项目、土地、设备等先行投入并未作价入股,而是约定由合资公司对民企进行补偿。
由于补偿款迟迟未能到位,双方的矛盾由此埋下。
2010年,中煤九鑫和灵石九鑫双方签订协议,同意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此后2011年和2012年的两份仲裁裁决,认定合资公司中煤九鑫须向民营方支付2.2亿元的补偿款。
2.2亿元中,包括3084.65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利息1269.27万元,以及60万吨/年焦化技改扩建项目、120支焦炉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补偿款1.75亿元和仲裁费。
对于这样的仲裁裁决,中煤九鑫始终不愿接受。中煤方面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灵石九鑫仅仅有一个批文,就要价上亿元,显然不合理。
中煤能源或失去中煤九鑫控制权
围绕2.2亿元补偿款的争议,中煤九鑫的合作双方已陷入一场“拉锯战”。在数个回合的较量之后,中煤九鑫4万吨的焦炭即将被拍卖,中煤焦化在该公司91%的股权已被冻结,若这部分股权最终被拍卖,上市公司中煤能源或将失去仅有的一个焦化项目。
双方的角力,自仲裁之后就已开始。
2012年2月7日,灵石九鑫向晋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前的仲裁裁决,随后法院按法定程序对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中煤九鑫以执行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各项执行措施,并于2月13日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中煤方面动用了很多资源,希望影响案件的审理。”灵石九鑫的代理律师李君说:“为此,晋中市中院专门召开了两次听证会,包括山西省高院、晋中市人大、晋中市检察院、晋中市纪检委、晋中市政法委等部门都前来参加。”
然而,听证会的结果,依然对中煤不利。在两次公开听证之后,中煤九鑫的不予执行申请被驳回。
2013年7月,中煤九鑫又提出了《执行异议书》,同样被法院驳回。中煤能源法律部的相关人士告诉新京报,目前中煤九鑫已向山西省高院就晋中中院“驳回执行异议”提出了复议申请。
就在此时,中煤九鑫似乎找到了新的发力点。
中煤九鑫的代理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脱明忠告诉新京报,目前,太原市公安局已对参与此案评估的山西华强评估公司进行立案侦查,该公司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脱明忠说,他们在调查中发现,民企灵石九鑫公司给华强评估提供的一些材料可能是伪造的,包括一些小土窑的造价证明等等,而这些材料均被华强评估采信。
根据新京报记者获取的仲裁裁决书,华强评估公司之所以参与此案,是受到石家庄市仲裁委的委托。该公司参与评估的部分包括60万吨/年技改项目,以及120支焦炉及其附属设施,此案中土地价值的评估,则是由另一家评估公司完成。
记者注意到,其前者的评估金额为2.45亿元,后者的评估金额为5235万元。在仲裁裁决中,仲裁委支持了2.45亿元的50%,以及5235万元的全部。
对于评估公司被立案侦查一事,灵石九鑫的代理律师李君对新京报表示,对评估公司的刑事立案侦查,并不能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中煤能源至今并未就此事进行任何公告。中煤能源董秘周东洲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中煤九鑫只是上市公司的三级公司,从体量上来看,对中煤能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