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将被工商总局明令禁止
摘 要: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最后明确了“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或许意味着,下月起,执法部门将全面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最后明确了“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或许意味着,下月起,执法部门将全面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鉴于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新规对此类行为采用绝对禁止的原则。”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呈泛滥之势,甚至形成了违法犯罪利益链条。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几乎可以伪装成日常生活中的全部物品,可以不限时间、不限距离窃取他人的信息,导致了多起敲诈勒索和故意杀人等案件。
记者在网络查询发现,一些网站上仍在公然销售微型摄像机、暗访器材、监听设备等,很多设备打出“千里眼、顺风耳”,或者“取证设备”、“隔墙有耳”等别名。还有一些反监听设备,如信号屏蔽器、反猫眼观察镜等,五花八门,能满足各种“市场需求”。而此前,本市也有个别电子商城商户偷偷销售此类产品被查处。
据了解,“伪基站”设备通过局部隔断公用电信网络信号,任意截取、冒用手机号码,窃取手机卡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群体发送短信,实施电信诈骗和非法广告推销等,也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侵犯了大众隐私和财产权益,给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新规要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3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也须依法查处与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有关的行为。
根据新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器材、设备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
其中,对不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者,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因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受过行政处罚,又涉嫌生产、销售的,将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