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期,公安部、食药总局联合发布了2013年食品药品十大案例。在广东深圳“7 .29”系列生产、销售假药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Q Q视频通话的方式低买高卖,通过物流寄递渠道销售假药。
很明确,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规定得非常严格,这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介绍称。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另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由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后果往往无法直接用金钱衡量,损失赔偿计算困难,其他国家往往通过加大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遏制。据悉,德国规定违法向消费者推送垃圾短信的公司要承担高达几十万欧元的罚款。
大V发“软广告”将担责
名人在微博、微信上发“软广告”,也将面临法律风险。知名微博、微信发布特定商品信息时,应如实披露与商家的关系,如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参与商业宣传等。
北京市统计局的调查显示,“商品与实物描述不符”、“以次充好”和“物流配送不及时”位居网购问题前三甲。调查显示,71 .9%的被访者遭遇过“商品与实物描述不符”的经历,54 .6%的被访者遭遇过“商品以次充好”的经历,43%的消费者反映曾遇到过“物流配送不及时”的问题。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明确提出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于3月15日实施。
法律法规对包括网络交易经营者及相关服务经营者资质、权利义务、交易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就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格式条款、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经营者公平竞争等近年来网络交易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其中,新消法增加了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主体的规范,势必给相应的互联网主体带来重大影响。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该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赵治表示,以上条款增加了电商平台的企业责任,同时也增加了经营风险,运营成本也会有所提高。预计未来电商平台对经营者的审核会更加严格,会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有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兼具网商的身份,当消费者与其产生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市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法官杨敬之指出,有的知名网络商城,既有自营商品,又有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消费者购买其自营商品时,该网络商城是网商性质,要承担经营者责任;购买第三方商品时,其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承担平台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已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取得酬劳的,应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杨敬之指出,名人在微博、微信上发“软广告”,也将面临法律风险。知名微博、微信发布特定商品信息时,应如实披露与商家的关系,如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