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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讲解:未成年人房产的处置要求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讲解:未成年人房产的处置要求

本期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讲解的主要内容是未成年人房产的处置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1、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学费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2、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4、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拆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不放弃房屋拆迁补偿权利的情况下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5、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时,且购买的新房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的价值,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综上,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衷心提醒,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而私自处置未成年人房产的,监护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愈发严格,相关法律也在逐步细化和完善,这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个重大进步。

网络编辑:阮文

浮世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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