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6月15日,淇滨区许女士来电:就因为给了卖家一个差评,我现在不断受到电话骚扰,弄得我连这个手机号都不敢用了。
6月15日,淇滨区许女士来电:就因为给了卖家一个差评,我现在不断受到电话骚扰,弄得我连这个手机号都不敢用了。
记者李鹏:5月底,许女士在一家网店相中了一款真皮钱包,并花188元买下了。“6月3日我收到了钱包,拆开后我发现钱包的颜色是棕色的,并不是我想要的银色。”许女士告诉记者,她用手弯折钱包时发现钱包的韧性不足,弹性较差。她丈夫看了看钱包,也怀疑钱包不是真皮的。
于是,许女士与卖家沟通,并提出了退货的要求。卖家说店里的产品支持验货,绝对正品,不同意许女士的退货请求。许女士多次与卖家沟通无果后,于6月8日给了商家这样的评价:收到的产品颜色不对,质量和介绍的有出入,卖家态度不好且不予退货。
评价发出后,6月9日许女士就受到了来自卖家的恶意骚扰。“连续5天来,经常有莫名其妙的电话打进来,刚开始我以为对方打错了,后来才明白这是网店卖家搞的鬼。”许女士说,这些频繁的电话骚扰让她很烦恼。最后,许女士撤回差评,卖家为她换了一款钱包才算了事。对于这样的结果,许女士并不满意,但她实在受不了对方的电话骚扰了。
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直艳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以上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的规定,签收当日许女士即提出退货要求,在商品完好的情况下,卖家应该为许女士退货。
此外,许女士若有确凿证据证明所接到的骚扰电话是网店工作人员打来的,对方就侵犯了消费者的休息权等权利,许女士可要求对方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等责任。
延伸阅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