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家七部委去年5月颁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实施已超过一年。中秋、国庆两节临近,记者在上海、辽宁、陕西等地采访时却发现,商家购物卡销售火爆的背后,是实名制在很多商场有“名”无“实”。
实施。
《办法》要求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鼓励发行记名预付卡,赋予记名预付卡持卡人在挂失、赎回等方面更多权利;允许面值200元以下的预付卡通过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和充值;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用事业费等小额便民支付。
商务部:个人购万元以上不记名卡需登记
商务部日前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