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 疯狂促销季现3类“惯性违规”

http://www.e23.cn2013-01-21济南时报

    摘  要:消协人员表示,购物券既然在本商场作为代金券出现,顾客可随意支配自己的现金,却不能随便用赠券。消费中顾客如果要求余额变现,商场就认为自己利益受损而拒绝找零,导致持券人只能等额消费,超出部分要加付现金,无公平可言。

  春节将至,商家季末促销力度持续扩大,本报近期接到的消费投诉也随之增多。近日,记者探访部分商城、购物广场发现,多存在3类“惯性违规”现象。

  现象一 促销商品概不参与退换

  近日,市民刘女士致电本报反映,自己月初在经十路一家商业广场买了一件特价棉布外套,回家试穿后感觉不合身,返回商店时得知同款服装已售完。店员以“该货品为促销商品,一概不参与退换货服务”为由,拒绝了她的退货要求。

  “衣服买了不到一周,上面的吊牌和购物发票都在,因为是特价商品就不给退货合理吗?”刘女士称,自己遇到这类问题不止一次了。此前都能以换货方式解决,这次店方的做法让她很难理解。

  “我们在顾客购买时都会特别告知,特价商品一律不参与退换服务。”该店女店员称,刘女士购买时她曾专门说过货品不退换的规定,以前考虑刘女士是常客才勉强为其换货,但这次涉及退货返款,只能按规定办。

  随后,记者就此探访了该广场内十多家品牌门店,除一家承诺一个月内提供退换服务外,其他门店都称凡参与促销、特价的商品,总部规定不提供退换业务,部分品牌门店直接将标有“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标示牌挂在店内。

  专业解答

  “经营者无论以多低的价格出售商品,都不能推脱法定的对其售出商品的三包责任。”消协相关人员表示,“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是商家给消费者增加的不公平交易条件或不合理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此类做法是借打折公然降低售后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无视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现象二 购物卡遗失或过期等同作废

  “2000元的购物卡丢了,卡里的钱难道就打水漂了?”市民李女士称,不久前朋友送了两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还没来得及用,就连同钱包丢失了。当她到售卡商场申请补卡时,却被告知购物卡不记名、不挂失,遗失无法补办。

  李女士说,她在其他门店办的小额充值卡只要提供卡号就接受补办,而这种价值千元的购物卡却没有针对遗失的补救服务,实在说不过去。同样,市民孙女生也反映,部分赠券背面均标有使用期限和逾期作废的说明,为了在有效期内用完赠券,自己不得不买了很多非必需商品。

  记者探访发现,部分门店称已取消限期使用票券规定;部分商场、超市称可为购物卡办理延期服务,延期从3个月到3年不等,但赠券按上级规定过期不再受理。其他受访门店则称,无论购物卡或有价礼券,凡标有使用期限的,一旦过期将视为作废,持有者不再享有卡内涉及的服务。

  专业解答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全国《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购物卡年限一般在3年以上,对将要过期的购物卡,持卡人可直接到相关售卡门店办理延期,无附加条件。预付费卡到期作废实属霸王条款。对于不记名购物卡,因目前尚无具体监管规定,一旦遗失存在挂失、补卡的难题。

  现象三 礼券不找零 商家有最终解释权

  “50元的礼券,29块钱的东西买一件不找钱,买两件得加钱,怎么买都不合适。”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妻子购物获赠了50元的礼券,两人在换购加钱还是要求商家退差额上产生分歧。张先生认为,不少促销赠券多为50元或100元额度,而商品售价的个位数字多为“9”,很难凑到与礼券面值相符的商品组合,而妻子因赠券背面标有“本公司具有最终解释权”,认为商家做法是合理的。

  记者采访时,除少数派发卡类或电子类赠券的门店接受分次消费外,多数发放纸质赠券的门店都采取“多补、少不退”的方式,超出赠券面值部分需消费者补款,不足部分不予找零。部分门店店员称,发放赠券是对顾客购物的答谢,若持券消费提供找零,对门店自身经营并不合理。

  专业解答

  消协人员表示,购物券既然在本商场作为代金券出现,顾客可随意支配自己的现金,却不能随便用赠券。消费中顾客如果要求余额变现,商场就认为自己利益受损而拒绝找零,导致持券人只能等额消费,超出部分要加付现金,无公平可言。

针对“本公司具有最终解释权”一说,相关人员称这是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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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马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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