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惩罚赔偿成焦点 定做商品拟不享无理由退货

http://www.e23.cn2013-08-27北京青年报

    摘  要: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

  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昨日下午,为期5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幕,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做出上述规定。

  今年4月,草案一审稿首次提出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可无理由退货。这被看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本次二审稿对“后悔权”的具体操作时限进一步细化。

  根据二审稿,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对于消费者普遍反映的虚假广告现象,二审稿特别明确,除虚假广告经营者外,广告发布者也要承担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提高了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标准,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焦点:“后悔权”

  根据二审稿,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三)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今年4月,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后,要求退货的,无需说明理由。一些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情形和退货费用的承担,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解读

  哪些属于不适宜退货商品有待解释

  此次修改的消费草案规定了四类不宜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有人认为,最后一条“兜底”规定宽泛,哪些是不能退的“例外品”呢?网络上下载的音乐、手机充值卡等无形电子产品是否能无理由退货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则上除了法律明文排除的,都可以无理由退货。例如购买了一款数据流量产品,购买后发现与实际不符,可以申请退货。但是否属于“不宜退货商品”,商家和消费者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理解。例如有的消费者可能购买婚纱后拍完照片就申请退货,商家会认为这类商品不适宜退货。对此,可由立法者授权最高法院对此进行司法解释,明确不适宜退货的商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可以做一个名录列举出不适宜退货的商品,这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但可以作为学理解释。

  在刘俊海看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为了在商家和消费者利益之间寻求更好的平衡点,但诚信制度同样重要,以避免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

  商家退还货品价款不包括邮费

近年来网购退货邮费纠纷频发。消法草案规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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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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