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本月月底前,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将意见建议提交。
关于第126条第1款所列举的行为基本上都可归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把二者并列,作为问责适用的条件,存在重复、交叉、混乱的问题。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及时、有效地履行其相应的职责,没有履行职责的,就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而无论是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若既没有履行职责,又因为这样的失职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就应该让其承担更重的责任。这两种情形下的问责不应混同。
网购食品 交易平台应备案管理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网购的方便性让许多消费者将其作为购物的首选,包括购买食品。但网购食品存在的监管盲区也引起大家普遍关注。
送审稿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
意见书认为,该条是适应网络食品交易的现实需要而制定出来的有意义的条款。但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本身不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并不需要像食品生产经营者那样具备法定的保障食品安全条件。从便于分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实行属地管理的需要出发,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实施备案管理即可。
沈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政府应该转变‘不许可、不审批就无法监管、不会监管’的传统思维和习惯。”
从业人员 日常健康检查需加强
送审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意见书认为,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是必要的,但是在实践中,健康合格证明是卫生行政部门专门指定的机构才能开出,已经异化为行政许可。健康合格证明只能在体检的时候证明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并不能保证在年度体检之间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
另外,意见书指出,一年一度的体检收费,已经成了专门指定机构的垄断性收入。
对于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意见书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制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指导性规定。
送审稿确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都暗含着设定行政许可或审批的可能性,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有悖。 本版文/记者温如军
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日常健康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该建立企业自律的制度。作为政府的食品监管部门,主要在于监督企业的自律制度是否完善。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
删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