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权适用新法or旧法 新《消法》溯及力引争议
摘 要: 今年2月份买的东西,直到3月15日以后才发现商家涉嫌欺诈,维权应适用新《消法》还是原《消法》?近日,多位消费者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的困惑,想用新《消法》维权,但由于购买时间发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不清楚发现欺诈时间、发生纠纷时间、协商时间以及法院受理时间,哪个才是决定适用新《消法》的时间点,这关系到“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三”的问题。
试行)》的司法解释,由于消费交易、侵权等民事行为发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那么即使在此之后才提起诉讼,也应该按照原《消法》处理,只有原《消法》以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行为,而新《消法》又有规定的,才可以参照新《消法》处理。”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是在3月15日之前,但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是在3月15日之后,对于这一情形,专家的意见出现争议。葛友山认为这种情形不适用新《消法》,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则认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交易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参照《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这个消费合同的履行要跨越3月15日,则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适用新《消法》。比如预付费服务,合同执行时间可能长达一年甚至更久,那么即使签订合同的时间在3月15日之前,但在3月15日之后服务出现问题,也可按照新《消法》处理。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即消费者网购或者指定日期送货,交易时间是在3月15日之前,但送货到达时间已经是3月15日之后,接到货物后发现问题,吴景明、孙颖以及葛友山都认为,这应该适用新《消法》。吴景明告诉记者,消费者从提出购买要求,到付款,到拿到货物或者享受到服务应该被视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整个过程完成了才能视为一次交易完成。像这种情形,虽然消费者提出缔约要求是在新《消法》生效前,但整个交易合同完成已经在新《消法》生效后,因此应该适用新《消法》。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俊海教授还特别指出,如果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3月15日之前就已经发生,且在3月15日后还在持续,那么消费者也可以应用新《消法》维权。如果经营者在3月15日之前就承诺提前全面执行新《消法》,那么如果其有违反新《消法》规定的行为,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新《消法》提出维权要求。
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葛友山向记者表示,通常情况下,对于法律及修订后新法的适用,法律条文中都会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新《消法》中没有关于法律溯及力的条文规定。根据法理分析,法律的溯及力和法律的生效时间一样,都是确定法律效力时间范围的重要因素,将影响到法律的贯彻实施。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我国也以无溯及力为重要立法原则之一,《消法》也不例外。之所以不溯及既往,是因为法律要保护权利,维护秩序。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是适用新《消法》还是原《消法》进行维权,暂时没有权威的说法,立法部门尚未给出具体适用规则,需等待最高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吴景明则表示,我国对《刑法》的溯及力规定得很明确,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民事法律虽然原则上也不溯及既往,但对溯及力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显然,民事法律对于溯及力的规定比《刑法》更为复杂,新《消法》的溯及力需要有权威部门进行解释和明确。“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自然是希望新《消法》能溯及既往一段时间,而经营者则不希望其具备过强的溯及力。虽然《消法》是向消费者倾斜的法律,但毕竟也要遵循公平原则,让经营者遵守尚未生效,或者尚未颁布的法律都是不公平的。但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对溯及力有特殊规定。”孙颖也表示,最高法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新《消法》溯及力作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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