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权适用新法or旧法 新《消法》溯及力引争议
摘 要: 今年2月份买的东西,直到3月15日以后才发现商家涉嫌欺诈,维权应适用新《消法》还是原《消法》?近日,多位消费者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的困惑,想用新《消法》维权,但由于购买时间发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不清楚发现欺诈时间、发生纠纷时间、协商时间以及法院受理时间,哪个才是决定适用新《消法》的时间点,这关系到“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三”的问题。
今年2月份买的东西,直到3月15日以后才发现商家涉嫌欺诈,维权应适用新《消法》还是原《消法》?近日,多位消费者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的困惑,想用新《消法》维权,但由于购买时间发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不清楚发现欺诈时间、发生纠纷时间、协商时间以及法院受理时间,哪个才是决定适用新《消法》的时间点,这关系到“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三”的问题。就此问题,法律专家认为,新《消法》里没有关于法律溯及力的条款,不同的情形应有不同的溯及力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新法溯及力受关注
王小姐于3月13日在网上邮购了一批化妆品,3月16日化妆品快递到货,但她发现这些化妆品有的已经过期了,有的包装上连生产地址都没有,属于“三无”产品。气愤的王小姐认为这是欺诈行为,打算依据新修订的《消法》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她的一位朋友却告诉她,由于她购买商品的时候新《消法》尚未生效,所以只能依据原《消法》提出“退一赔一”的诉求,这让王小姐颇为不解,新《消法》能否溯及其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我国对《消法》的溯及力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但《消法》属于民法范畴,应该适用民法中关于溯及力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告诉记者,我国《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孙颖还表示,除了《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外,还可以参考《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于199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孙颖解释说:“如果《消法》也参照这些司法解释,那么对法院而言,3月15日之后受理的案件,消费行为发生在3月15日之前的,则要适用原《消法》的规定,只有原《消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新《消法》处理。”
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虽然专家认为新《消法》的溯及力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对于溯及力的规定,但考虑到消费模式的复杂多变,多位专家认为,针对不同的消费情形,《消法》溯及力也应有结合实际的变化,不同的情形应有不同的溯及力范畴。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日期,以及出现消费纠纷并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的时间都发生在3月15日之前,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和中银律师事务所的葛友山律师都认为,这种情形由于整个消费流程、侵权事实、诉讼时间都在原《消法》有效期内,毫无疑问应该按照原《消法》的条款进行处理。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在3月15日之前,发现问题也是在3月15日之前,但由于和商家协商未果,在3月15日之后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针对这一情形,葛友山和孙颖都认为,应该按照原《消法》的规定处理。
孙颖解释说:“比照《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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