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新网上海1月12日电 因为广告宣传而怦然心动,购买后却发现性能不尽如人意,手机用户刘女士认为小米手机涉嫌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而在得知北京工商局认定小米手机夸大宣传之后,刘女士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1999元;被告依法赔偿5997元;被告支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等;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无据。
焦点四:是否适用“退一赔三”的条款?
原告刘女士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原告诉请退一赔三于法有据。
被告则提出了反驳意见,在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就不存在退一赔三的情况;且原告购买产品时间为2013年,时间早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时间,不应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