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星人与山东草根作家合著知青小说?
摘 要:近日,山东济宁老知青付士珍向媒体爆料,说是他根据自身20年的生活经历,呕心沥血30年,独立创作的一部36万字的知青题材小说《瀚海八百里——忆兵团峥嵘岁月稠》,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后,在全国知青圈中引起广泛关注,纷纷电话咨询,为什么该书多出了一个叫“王士恩”的“外星人”——因为在他们“知青世界”里,根本没有叫这个名字的人。


近日,山东济宁老知青付士珍向媒体爆料,说是他根据自身20年的生活经历,呕心沥血30年,独立创作的一部36万字的知青题材小说《瀚海八百里——忆兵团峥嵘岁月稠》,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后,在全国知青圈中引起广泛关注,纷纷电话咨询,为什么该书多出了一个叫“王士恩”的“外星人”——因为在他们“知青世界”里,根本没有叫这个名字的人。
出版社被质疑故意侵权
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885号民事裁决书显示,法院认定付士珍为该书的唯一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011年,付士珍与山东省京鲁信息研究服务中心(法人代表山壬,以下简称京鲁山壬))签署《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该“小说在上市(出版发表)前”须经付士珍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上市(出版发表)”。
出版社与京鲁山壬所签《图书出版合同》,是依据付士珍与京鲁山壬所签订的《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显然,出版社对《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条款是应知的。而该《授权许可使用合同》中,京鲁山壬并不享有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因为法律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法庭上,出版社没有提供出任何“付士珍书面同意该书上市发表”的证据。
《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第二条明文约定:付士珍授权许可京鲁山壬,仅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署名权”,而被上诉人明知有此条款,却随意添加与该作品毫不相干的“第二作者”,属故意侵权。
“我没有书面同意任何人、任何机构发表这部小说(直到2014年10月付士珍将出版社告上法庭,才得知出版社与京鲁山壬有这样一份《图书出版合同》),山东人民出版社不但出版发表了,还擅自增加了第二作者,真是龌龊至极。”
法庭回避调查“是谁增加了署名作者”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885号民事裁决书显示表明,“因在涉案作品图书上是谁增加了署名作者,未有证据证明”。法庭在未调查清楚“是谁增加了署名作者”的情况下,就草草结案,判定“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大众日报》就涉案作品署名问题消除影响”,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付士珍说,当时从庭审开始,原、被告念完诉状后,法庭要求原被告提交证据后,故意省略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甚至连“走程序”、“走过场”都没做到,便直接进入了双方调解。
更有趣的是,2015年4月27日,济南中院给付士珍发手机短信,告知:“……如对合议庭人员有异议,你有权申请回避。”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的时间是2015年3月25日,整整迟了一个月。
著作权疑被擅自放大使用
付士珍说,自2011年6月小说出版上市以来,已先后在全国二十几个省市,数十家网站、上千家书城、书店经销侵权作品《瀚海八百里》四年之久。2012年2月,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作品申报参评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文艺精品工程”并公示;2014年,将该图书纳入《全国残疾人阅读指导委员会推荐书目》,却从未给他支付过任何报酬。
付士珍说,《瀚海八百里》是他根据自身在柴达木作知青的经历所创作,凝聚了其一生的心血,不仅是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