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优步是否涉垄断 “VIE规则” 成最大变数

http://www.e23.cn2016-08-09第一财经日报

    摘  要:随着滴滴收购优步(Uber)中国的消息8月1日正式宣布后,一个悬疑仍未解开——这一合并究竟是否会引发反垄断机构介入及审查。

  随着滴滴收购优步(Uber)中国的消息8月1日正式宣布后,一个悬疑仍未解开——这一合并究竟是否会引发反垄断机构介入及审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虽然在8月2日的月度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尚未收到两家公司的申报,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滴滴对此回应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看似滴水不漏的模糊回应并不能让业内人士解除疑惑。除了两家公司均未公布营业额的大致财务数据区间及计算方法等技术问题外,另一个多年来的疑问是,涉及到大量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之间合并的反垄断案例,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到底会不会受理。换言之,VIE是否应该成为反垄断审查的障碍?

  五位接近商务部反垄断申报业务的知名核心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过去的经历中,所有收购方或合并方涉及到VIE结构的并购案中,商务部都不予受理,这几乎是一个心照不宣的行业“潜”规则。

  但伴随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这一“潜”规则已经引发相当大的担忧。滴滴和优步中国若成功合并,将成为第一家由百度、阿里、腾讯(俗称BAT)共同持股的公司。

  一位深刻了解反垄断调查运作机构的业内核心人士注意到,现在很多看上去是公司的合并,但背后的资本力量发挥了巨大作用。

  滴滴优步合并反垄断审查走向

  商务部到底会不会受理并介入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案,目前的线索依然很模糊。

  就在去年2月,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也曾提及滴滴快的合并案,回应也如出一辙,但滴滴快的依然顺利合并。由于没有公布相关信息,无法区分滴滴快的是申报后获得了通过,还是没有申报,抑或是商务部根本就没有受理。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公开消息和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滴滴与优步聘请的律所律师团队中(分别为方达律师事务所和汉坤律师事务所),都包含有经验的反垄断律师。其中,曾在对外经贸合作部(现商务部)有过5年工作经历的韩亮律师代理滴滴一方,参与了滴滴优步合并和滴滴快的合并。他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身份敏感,不便对此案发表意见。

  坚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对本报记者表示,从两方的人员来看,都是业内有经验的人士,应该不会出现明知需要申报,但不申报的情况。翻阅案例,仅有沃尔玛-1号店案件,商务部给予了附条件通过,但该案的申报方是买方,没有VIE。与沃尔玛收购1号店不同,收购优步中国的滴滴是VIE架构。

  通常而言,外商投资体现为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企业的股权,但囿于我国的外资产业准入、并购及境外上市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外资持股要么受到禁止,要么因过高的监管成本而不具有可行性。为规避监管,新浪公司曾于2000年创造性地提出协议控制的思路,由此诞生了我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协议控制模式及监管与规避监管之间的10年博弈。

  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商务部此次若介入要求申报,也面临相当多的技术空间。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以往经验,商务部若介入,最终可能类似于沃尔玛-1号店案件,附条件通过。

  上述五位业内知名律师中的一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技术问题包括营业额、控制权,以及主动管辖权等,“所以又有很多余地”。

他解释称,简单说,各巨头对单一企业没有控制权,所以营业额计算只看具体交易企业,而交易企业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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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杜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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