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优步是否涉垄断 “VIE规则” 成最大变数

http://www.e23.cn2016-08-09第一财经日报

    摘  要:随着滴滴收购优步(Uber)中国的消息8月1日正式宣布后,一个悬疑仍未解开——这一合并究竟是否会引发反垄断机构介入及审查。

又不达申报标准,这时候就看商务部是否愿意主动管辖了。

  周照峰表示,营业额到底如何计算,目前滴滴快的的财务数据并未公开,也没有告诉公众一个大概区间。但从《反垄断法》本身的状况来看,技术问题是很清楚的,在网约车细分市场领域,因为传统出租车对网约车市场的替代性很低。鉴于双方合计的市场份额高达90%左右,如果双方没有达到申报的标准,商务部有权主动发起调查。

  “如此高的市场份额,在没有经过详细分析的情况下,就断言没有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未免过于武断。”周照峰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孙远钊也认可这一观点,界定相关市场将是关键,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可替代性”。目前优步中国和滴滴所涉的细分市场领域,与地铁、公交等交通领域并无可替代性。

  根据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中国IT研究中心(CNIT-Research)发布的《2016年Q1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今年一季度,专车市场内滴滴专车以85.3%的订单市场份额居行业之首,优步和易到用车分别以7.8%、3.3%位列二、三位。滴滴、优步中国合并后,将占据93.1%的市场份额。

  发改委:若有价格垄断必定履职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对本报记者表示:“作为消费者,我希望它们不合并,因为合并后它们会抬价,这个动机非常明显。”

  一旦进入价格垄断环节,则进入中国发改委的执法范围。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他们一直在关注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合并案,未来若有相关垄断行为,会履行自己的调查职责。

  但周照峰担心,如果并购环节都未能防止垄断发生,一旦进入到价格垄断环节,不仅需要大量证据,而且对社会和消费者损害已经造成,并不利于社会公平竞争环境。“现在都无法执法,以后垄断企业成长了,难度岂不是更大?”他说。

  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这需要滴滴自己分析证明,合并产生的有利影响超过不利影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称。

  多位业内核心人士表示,这一案例不仅复杂,且案外因素多,也凸显出目前三个执法机构分立的弊端,“因为优步中国与滴滴的并购实际上可能涉及到了三家执法机构(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的范围,未来的分工与合作也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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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杜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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