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不法分子恶意利用移动支付平台和网络红包衍生出的新型赌博形式。他们利用网络红包的随机性,进行押尾数大小、单双等形式的赌博。还有的网络赌博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游戏币并向玩家兜售,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利用差价和“汇率”牟利。
成员进行抢包,此时,赌局的结果便随着红包被打开而揭晓。随后,发包手将红包的详情进行截图,以5个小包的尾数作为开奖的结果,并将开奖的走势图发布在群里面,最后由财务工作账号进行赔付和结算,至此一局的赌博结束。
4名玩家表示,自己在该赌博群内参与了赌博,累计已经输掉上万元。交易全部在线上,以转账的方式进行,他们甚至连群主是谁都不知道就输掉大量金钱。但是群主和工作人员却赚得盆满钵满。据调查,该赌博群内的工作人员呈公司化运行,群主是公司的老板,财务为股东,发包手为员工。群主和财务按照不同比例投入前期的运营资金,根据不同比例进行分红,发包手由群主和财务发放固定工资。另外群主还每天对工作人员进行点名、盘点当天的收益,对群内出现的问题进行点评解决。一个百人规模的赌博群,公司化运作严密,但成员组织分散,遍布全国各地,这都是网络赌博的特征。目前,该案全部涉案人员已归案。
观察
网络赌博认定相关法律滞后
面对快速发展的网络赌博犯罪态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网络犯罪研究专家于志刚等多位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相关的法律还显得比较滞后。
于志刚表示,此前国家对网络赌博的认定仅限于“赌博网站”,但赌博网站并不是网络空间中赌场的唯一形式,网络空间已然被司法解释认定为属于“场所”,那么只要是在网络空间为聚众赌博提供了平台,并进行运行、管理开展网络赌博的,就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
与此相仿的问题很多,例如,对于互联网棋牌中从事虚拟游戏币和真实货币兑换的“币商”,类似的职业帮助行为将合法的网络游戏变为网络赌场,是否属于赌博犯罪?于志刚认为,对于为网络赌博提供职业性帮助的行为,应当合理区分它是为赌场还是为赌客提供帮助。对于前者,遵循已有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而对于后者,例如互联网棋牌中的币商等行为,同样可以解释为一种“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不宜解释为“非法经营罪”),坚决予以刑事制裁。
此外,于志刚还强调必须关注到一个现象,“前段时间赌博网站甚至公然借助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深夜推广,网络赌博的泛滥和嚣张态势固然值得反思,但是,网络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确实让人汗颜,实际上此种情况下,互联网企业已经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