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很多市民到超市购物时,往往疏于核对商品的生产日期。3月14日,记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济南部分超市进行暗访,在乐购经四路店内,过期2个月的调料后仍在货架上销售。记者购买这些调料在超市出口结账时,工作人员猛然发觉商品过期,以“产品应当销毁误上货架为由”拒不销售,还将记者认作“职业打假人”,欲花200元钱私了此事,被记者拒绝。
【结账遇阻】
超市欲花200元“感谢金”私了
不久,一名负责人模样的中年女子出现,记者根据其工牌知道其姓钱,为客服部的副经理。
随后,钱姓负责人认为记者是“职业打假人”,只是“看着眼生,是头一回见面”,并“嘱咐”记者,不要对其谈话内容录音。
当记者质问为何放在货架上的商品不能购买时,该负责人表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是为了消费者考虑所以不能带出超市,问题商品会进行集中销毁,并称感谢找到问题商品及对此作出的相关努力,可以给200元钱作为感谢费。
“想买你们的东西,你们不要钱、不给货,还要倒贴钱?”当记者问这200元钱的由来时,该负责人表示,钱不是乐购超市给的,只是会从相关货架的负责人的工资里扣除,作为工作失误的罚金。
记者接着询问,是否购买了相关过期产品后,依照消费者保护法超市要面临“假一罚十”的尴尬处境时,该负责人表示,因为商品并未带出超市,仍归属于超市。所以,消费合同并未成立,且超市方也不会鼓励明知过期仍购买的职业打假行为,因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且明知有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群体。
在记者拒绝200元的“感谢费”后,乐购工作人员又向记者索要联系电话,希望继续靠协商解决问题,被记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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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乐购被曝销售过期食品
3月5日,本报曾刊登《职业打假人起诉乐购欲索 5万元精神赔偿》一文,介绍深圳当地职业打假人王高彬,身为乐购超市前员工,转投职业打假,并把老东家起诉到法院。王高彬曾向记者透露,大型超市销售过期商品,并非是孤立的个案,而是一种普遍现象。超市过期的商品中,熟食品、副食品最为常见。
其实不独乐购经四路店销售过期食品。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乐购 过期食品”可以发现,今年以来,北京、杭州、上海等地乐购超市均被曝销售过期食品。还有网友发帖称,有顾客在浙江湖州市乐购超市用手机拍下过期食品而被超市扣留。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第八十五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