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首修 消协有望获公诉资格

http://www.e23.cn2013-04-27中国经营报

    摘  要:4月23日,北京。在颁布实施了20年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终于迎来首次“大修”。当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消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并进行分组讨论。

 

  4月23日,北京。在颁布实施了20年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终于迎来首次“大修”。当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消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并进行分组讨论。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除打破原有赔偿“两倍上限”外,提交审议的《消法草案》还拟赋予消费者协会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资格。在此之前,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主要职能被圈定在消费指导和消费预警方面,如果包含此内容的《消法草案》得以审议通过,各级消协组织将随消法修订而变向得以“扩权”。

  除此之外,惩罚性赔偿额度、大件商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和购物“反悔权”等内容,也等待本次消法修订过程中予以明确和细化。这部事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修订,在更大程度上,将对中国的企业经营产生巨大影响。

  消协代诉在望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中未做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消法草案》拟赋予消协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权利具体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消协的职能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协组织可以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二是在争议解决部分拟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消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中规定,其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主任吴景明教授参与了《消法》的修订研讨工作。他认为,《消法草案》的上述规定,意味着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即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吴景明教授认为,赋予消协的公益诉讼资格,是保护消费权益的一大进步。由于我国未实施集团诉讼制度,使得消费者维权诉讼成本很高。

  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

  这意味着,如果出现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少数消费者通过诉讼胜诉,也不能使未参加诉讼的消费者获得赔偿。

  吴景明教授认为,如果此条款能获得通过,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如果其胜诉,对于未参加诉讼的消费者,就一样有法律效力。这不但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这对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默示同意 明示反对

  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付希业律师介绍,高昂的维权成本和低微的维权收益,让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隐忍和沉默。

  “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和财大气粗的企业,在博弈中处于劣势,会面临很多困难。” 付希业说。消费者不但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财力,还面临专业知识的匮乏和取证困难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也参与了《消法》修订,他认为, 消协如能出面提起公益起诉,消协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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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浩   网络编辑: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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