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4月23日,北京。在颁布实施了20年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终于迎来首次“大修”。当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消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并进行分组讨论。
与,有专业知识,取证也有优势,增强了消费者的博弈能力。
赋予消协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是一大进步。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条款担忧,如果在一部分消费者不想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是否违背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对此问题,刘俊海教授认为可以适用“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原则。即在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如果消费者不做表态,就视为默示同意;如果认为自己同商家有谈判能力,或者单独提起诉讼,则可以明确提出反对。
除此之外,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消法草案》赋予消协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如何界定消协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比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是不是一种权利?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提起?
对此问题,刘俊海教授认为,消协是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关。因此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立法拟制的职责。这要求消协要完善自己的治理结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而吴景明教授认为,上述问题需要在《消法》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以便使此条款能落到实处。
回避“消费者扩围”
虽然此次消法修改有诸多亮点,但是对于消费者概念是否扩大的问题,《消法草案》采取审慎回避态度,并未进行突破性的修改。
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产生活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近年来,有法学专家主张,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范围限定过窄,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扩大消费者概念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就如何界定消费者概念争议颇多。比如“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商品房屋、汽车等是否属于消法管辖范畴问题,各地法院判决并不统一,学术界争议也颇大。
刘俊海教授认为,对于消法适用范围的问题上,出现了很多“白马非马”式的尴尬。比如有的法院把消费者的消费需要仅仅理解为吃饭或穿衣的需要,从而把许多消费者,比如商品房购买者、患者、金融消费者、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与旅游者等,都排斥于消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于是出现了“商品房不是商品”的奇谈怪论。
现行《消法》对消费者概念界定时,使用了“为生活消费”的限制。刘俊海教授认为, “为生活消费”是一个主观性概念,缺乏可操作性。
他建议,消法的适用范围要进一步拓展。从消费层次来讲,生存型发展,发展型消费, 享受型消费,奢侈型消费都应该纳入进来。除了囊括物质性消费品以外,还应该囊括文化生活、精神生活、教育生活、体育生活,甚至卫生生活等方面的消费品。
对此问题,吴景明教授则建议,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可以采用排除法。要明确哪些行为不属于消费,哪些主体不属于消费者,除此之外,都可以适用《消法》。而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规则,除了以职业和经营为目的购买的商品之外,其他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应该纳入《消法》使用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