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法修正案》修改通过 傍名牌将临高额处罚
摘 要: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山寨品牌,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一些不法经营者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各种违法行为,借机鱼目混珠欺骗消费者。这些“名牌”采用与前者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商标,或者直接套用别人的商标出售商品和服务,让消费者眼花缭乱,无法辨别真假。
具有一定积极意义。“设定上限的目的是当原告没有办法举证的时候,又没有办法查实被告那边实际侵害数额,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情况可以判定赔偿额。同时规定上限也是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一个方法”。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除了自由裁量权的考虑,此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针对以往实践中侵权人违法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打官司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他认为,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将进一步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减轻举证负担
一直以来,因为商标被抢注、被恶意冒用而引发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此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李顺德介绍说,从修改的条款来看,不是单纯的增加行政处罚,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程度也加大了。“过去对民事救济,商标侵权是一个填平补齐的原则,你损失多少,给你补多少,现在实际上引入的是一个惩罚性的赔偿,这个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比较新的,《商标法》这次修改等于率先突破了这个界限,所以它的意义重大。”李顺德说。
记者了解到,此次《商标法》修改中,和法定赔偿相呼应的还有一些条款,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如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冯晓青称,这个规定对于维权十分有利,对于权利人的侵权指控,有一些证据尽力举证就够了,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来判,减轻了权利人对侵权指控的举证责任,从这方面来说是惩罚性赔偿的配套措施。此外,这次修改还把过去讲的所谓的反复侵权、间接侵权作为侵权行为在《商标法》中予以了明确,加大了对侵权的惩罚力度,惩罚措施更具体化了。”冯晓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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