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15”起实施 增加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等内容

http://www.e23.cn2013-10-26济南时报

    摘  要: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赋予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同时,还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另外,药品、食品、神医等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家向消费者发布广告信息需要征得消费者同意。这是我国现行消法自1993年正式实施后的首次修改。新消法将于明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

 

  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赋予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同时,还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另外,药品、食品、神医等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家向消费者发布广告信息需要征得消费者同意。这是我国现行消法自1993年正式实施后的首次修改。新消法将于明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

  亮点1

  广告短信“骚扰”被禁止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同时,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亮点2

  网购享有7天“后悔权”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网购、电视电话购物、邮购等的“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亮点3

  质量有争议经营者举证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同时,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亮点4

  遇消费欺诈可“退一赔三”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此前的一审草案规定消费者遇到欺诈,可要求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2倍赔偿;而现行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1倍。

  亮点5

  网购平台要“先行赔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8月发布报告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

  为此,新消法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6

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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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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