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赋予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同时,还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另外,药品、食品、神医等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家向消费者发布广告信息需要征得消费者同意。这是我国现行消法自1993年正式实施后的首次修改。新消法将于明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
代言人也追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此外,新消法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新消法增加了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此类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亮点7
“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无效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