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启动 坚决取缔"零负团费"
摘 要:12月17日,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部署了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下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会议决定,针对当前旅游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严执法与讲服务并肩行、严处罚与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为期半年左右的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12月17日,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部署了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下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会议决定,针对当前旅游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严执法与讲服务并肩行、严处罚与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为期半年左右的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吴文学表示,各地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工作上,下了很大工夫,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顽疾仍然没有得到根治,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旅游行业要全面认识和理解《旅游法》,而不是将关注点锁定于某一个或某几个条款,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持续至2014年5月,重点是查处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获取回扣,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吴文学提出,具体包括4个方面: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无导游资格执业的违法行为;旅游企业以不合理低价,组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行为;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通过合同外加点收费等欺客宰客行为;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游客的违法行为等。
吴文学说,从现在到2014年春节是第一次整治工作,各地要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案件。2014年3月至5月,将开展第二次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暨“五一”市场检查周,各省级旅游部门在持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基础上,再集中查处一批案件。国家旅游局将组成若干个督察指导工作组,深入基层、企业和执法一线。
细化“三十五条”执行标准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此条款作为取缔“零负团费”净化旅游市场的核心内容,一直是被业界讨论的重点。《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部门和企业对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小军表示,此次下发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将起到统一认识和细化操作的作用。
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刘小军表示,三十五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开解读。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关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刘小军表示,“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将成为重要衡量依据,比如由旅游局公布的团费价格,“可以上下浮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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