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宇谈新《消法》6亮点:确定了维权新理念
摘 要:人民网北京4月3日电今天上午,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中国消费者权益协会秘书长常宇做客人民网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宇指出,新《消法》在结合以往消费维权的实践基础上确定了维权的新理念 。
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四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相应信息提供义务等。 2、明确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为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无法提供销售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明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3、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针对虚假广告、明星虚假代言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责任,明确了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不同情形。
第四个亮点“新机制”。
1、明确消费者协会组织性质。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组织不是“社会团体”,重新界定其为“社会组织”,同时明确消费者组织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 2、明确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3、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的新职责。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力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4、明确消费者协会行为规范。为消费者协会切实履行职责、为消费者做好服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第五方面的亮点“新充实”。
1、规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新《消法》增加了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规定缺陷商品或服务的召回义务。新《消法》从经营者主动召回、行政部门责令召回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缺陷商品或服务的召回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依据。 3、完善“三包”规定。新《消法》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情形下,消费者的三包权利,并明确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4、细化对格式条款的规则。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做出了进一步规制。从显著提示、损害情形、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等方面加以细化和补充。 5、明确消费者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新《消法》针对消费领域发生的经营者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身体、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新增了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六个大方面的亮点“新力度”。
1、提高惩罚性赔偿力度。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增加一倍提高到增加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500元最低的赔偿金;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2、加大行政保护力度。明确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抽检及公布结果责任、责令召回责任;明确规定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处理时限;同时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为保护消费者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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