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日前,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4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日前,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4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知产案件。
知名洋品牌“后发制人”
遭广州企业老板索赔
涉案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是国外知名的运动鞋品牌。
根据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的答辩意见以及涉案品牌的官网宣传,该品牌是全美排名第二的鞋业公司,并逐步成为国际化运动品牌。
2006年,上海新百伦公司成立,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并很快便占领了很大的跑鞋市场份额。在此过程中,为了适应中国市场文化,该公司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然而,正当“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之时,广州的周某伦先生却以侵权为由,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其在广州的一家经销商告上法庭。在周某伦口中,“新百伦”是法律意义上的“冒牌货”。
原来,周某伦主张,“新百伦”商标早已在我国注册,事情可追溯至1996年,彼时,周某伦的家人首先注册了“百伦”商标。具体情况是,第865609号“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
后来,周又注册了一系列“联合商标”,即第4100879号“新百伦”注册商标也同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同时,周某伦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在“天猫”、“京东商城”等网站都开设了“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和“新百伦童鞋旗舰店”。由于被告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
据原告统计,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新百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已经超过10亿元,获得巨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还要赔偿损失9800万元及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
对此,被告新百伦公司答辩称,“新百伦”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而没有将“新百伦”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善意使用。并主张其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且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
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