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日前,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4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不当执意为之
法院一审认定本案属“恶意使用”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原告“百伦”商标早已于1996年获得注册,可以很容易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不仅如此,被告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原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这说明被告新百伦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其仍选择使用“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在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商标注册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
被告还主张“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的NEW BALANCE翻译,但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且被告新百伦公司亦称其关联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也称其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所以被告新百伦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NEW BALANCE的翻译为由主张其未侵犯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的意见不能成立。
从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被告新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约1.958亿元,且从其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和范围来看,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此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新百伦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诉。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马伟锋
■法官说法
“洋品牌”闯关请先敲敲
知识产权的门
此案一审宣判后,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对此案进行了点评。“本案给诸多意在开拓中国市场的洋品牌们提了个醒:公平竞争,请先敲敲知识产权的门。”余明永介绍,本案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案件,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商标权、惩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
■法学专家
防止国外品牌
走不法“捷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瑄认为,该案的审理也体现了广州中院在适用商标法、区分各种形式的混淆和反向混淆的辨别能力和水平。有法学专家表示,本案更重大的意义在于,提醒国内企业的知名品牌的商标权人,慎防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巧立名目搞混淆,窃取国内企业名牌商品的商誉价值,将国内企业的品牌价值窃为己有,导致知名企业经营多年的品牌价值被侵权而被窃取。也要慎防国外企业把这种混淆方式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途径,破坏中国公平竞争的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