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昨天,最高法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明确:网购的货物在快递过程中被人冒领,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特价”商品下单后却是原价,销售者“退一赔三”。而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
瞒车辆瑕疵销售,构成商业欺诈。由于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法》修订前,法院终审判决中进公司为王先生办理退车,并赔偿王先生一倍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等。而按照修订后的新《消法》,若发生上述行为,汽车销售商则需给予消费者高达三倍购车款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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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已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临萍分析认为,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赔偿。对此,赵占领介绍,根据其所知的案例当中,由于召回汽车出现的经销商欺诈行为并不多见,这主要是由于在汽车相关的管理法规中,已经对召回的汽车不得再销售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此类案件属于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