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不过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却未达到汽车大国应有的水平,令很多汽车消费者倍感无奈。而沉寂多年的“汽车三包"政策即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让汽车消费者们看到了曙光。
(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
2.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
3.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4.因消费者未按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修理车辆而造成损坏(消费者需详细阅读说明书,切勿因小失大)。
5.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车辆发生故障后,消费者最好呼叫经销商或者救援,尽量不要自己修理)。
6.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后造成损坏(消费者尽量不要自行对车辆做任何改装)。
7.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购车后发票和三包凭证需细心保存);或者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与要求三包的车辆不符。
8.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9.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车辆存在瑕疵。
10.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