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振信心 地方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继落地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近日,《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施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将于4月28日起施行。地方版营商环境条例相继落地表明,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一系列政策要求和实践做法正在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更好地稳定各类市场主体的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地方版条例相继出台
4月12日,《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旨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现上海“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
条例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五个主要方面作了多项规定。围绕破解市场主体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上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诸多探索也在条例中得到了体现,如要求上海市政务服务事项中除法律、法规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的,全部纳入“一网通办”平台,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等。
无独有偶,《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将于今年4月28日起施行。面对突发的疫情,企业如何渡过难关?条例增加了为企业纾困的内容。上述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
为弥补监管盲区,条例提出,鼓励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市场主体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查证属实的,有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
此外,《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目前正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为条例制定出谋划策,征求意见将于今年5月31日止。河南省发改委表示,制定《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全省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科学制定条例对于破解重点领域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为了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特别是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要在区域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掌握主动,就必须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上取得更大进展,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专家认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概而言之,就是要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开放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宽松有序的经营环境。各地应统筹推进制度创新、资源整合、流程再造,着力打造成服务效率高、管理规范、综合成本低、创新创业活力强的国际一流投资创业高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各地法院持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司法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职能作用,助力中国打造全球营商环境高地。
2019年底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 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再度跃升15位,居全球第31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之一。这其中,体现司法工作的“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指标均有提高,全面拉升了中国营商环境的平均分。
为及时向市场主体介绍最新司法政策,发挥司法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今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推出营商环境大讲堂,邀请法学专家、司法工作者、业界人士共聚网络平台,在线权威解读司法政策和改革举措,精准分析世界银行报告指标及时为社会各界提供指导。
作为营商环境报告评估样板城市,北京法院率先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案件平均审理时长明显下降,简单破产案件约六个月便可结案。同时,以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为主要原则,减少了占债务人财产价值约5%的破产成本。
同样作为营商环境报告评估样板城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等20家单位签署《关于构建常态化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市层面构建破产解决协作机制。上海高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对企业破产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欠薪保障等问题予以明确。各部门各司其职,各环节协同推进,破产程序运转有了坚实的制度保证。